您现在的位置是:焦点 >>正文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便是人身保险吗

焦点94316人已围观

简介[案情]原告李思佳,女,1994年1月12日降生。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如下简称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2003年5月7日,原告李思佳的母亲地址单元宜昌市职业教育中间在原告处为原 ...

  [案情]

  原告李思佳,意外医疗女,伤害身保1994年1月12日降生。保险便人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如下简称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意外医疗

  2003年5月7日,伤害身保原告李思佳的保险便人母亲地址单元宜昌市职业教育中间在原告处为原告置办“学生、幼儿清静保险”一份(该保险保险时期为1年,意外医疗附加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伤害身保并按纪律缴纳了保险费。保险便人2004年1月7日,意外医疗原告乘坐李某驾驶的伤害身保摩托车在本市城区爆发交通事变,导致原告受伤,保险便人经宜昌市第一国夷易近医院门诊治疗,意外医疗用去医疗费1313.90元。伤害身保因原告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置办的保险便人四季长乐一生分成人身保险亦附加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此,事变爆发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原件等相关材判断该公司要求理赔,该公司依保险条约为原告赔付医疗保险金1263.90元(实际支出的医疗费1313.90元-免赔额50元)。之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判断原告处索赔,原告不予理赔。

  同时,原告庭审时提供的《国寿学生、幼儿清静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项载明: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概况本公司招供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适宜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份纪律可报销的医疗用度,本公司扣除了国夷易近币50元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规模内,按80%的规模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审理]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国夷易近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仍是财富保险。《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保险法》中所称保险搜罗财富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因此人的寿命以及身段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原告在原告处投保的“学生、幼儿清静保险”是对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蒙受意外伤害组成降生或者身段残疾,由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其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亦因此被保险人身段因蒙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性子应属人身保险。因此,原告应凭证保险法中对于人身保险条约的赔付原则支出原告保险金。原告对于该附加保险是一种财富性子的保险,应适用损失抵偿原则理赔的辩说意见无奈律凭证,不予接管。对于原告恳求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尺度下场。因原、原告双方对于保险条约关连的建树以及失效无异议,现原告已经依原告的要求缴纳了保险费,尽管原告未向原告出具保险条约条款,凭证权柄使命平等的原则,原告应比力公司包办此项保险营业对于外宣告的条约条款中载明的尺度支出原告医疗保险金。原告以投保时原告未实施向其出具书面保险条约或者剖析条约内容的法界说务为由,要求原告对于其爆发的医疗费全额赔付的恳求,不法律凭证,不予反对于。对于原告向原告索赔,是否必需提供医疗费票据等质料原件的下场。凭证保险法以及原告庭审时提供的保险条约条款的无关纪律,保险事变爆发后,被保险人恳求理赔,理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变的性子、原因、损失水一律无关的其余证实以及质料。但并未要求必需提供上述质料原件。因此,原告要求原告必需提供医疗费收条等质料原件方可理赔的辩称意见,缺少法律凭证,不予采信。凭证《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纪律,讯断1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给付原告李思佳医疗保险金1011.12元[(1313.90元-50)×80%].二、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负责。

  一审宣判后,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不屈,上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国夷易近法院。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统一审。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思佳置办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财富保险,仍是人身保险?《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纪律,人身保险条约因此人的寿命以及身段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条约。凭证《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纪律,意外伤害保险散漫在人身保险之中,属人身保险营业的规模。本案李思佳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其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人寿保险西陵支公司以李思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财富保险为由谢绝无奈律凭证。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性命或者身段,人的性命是无价的,不能用款子来掂量。因此人身保险条约的给付性抉择了保险人不应限度投保人的投保金额,也抉择人身保险可能一再投保,保险人应按差距的保险条约分说给付保险金,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提供医疗费票据原件而不予理赔之上诉理由不能建树,因上诉人对于李思佳爆发保险事变的事实并不招供。凭证《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苍闹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纪律,讯断接管上诉,坚持原判。

  [评析]

  本案系一起人身保险条约瓜葛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仍是财富保险?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必需提供医疗费票据等质料原件?

  一、保险法中所称的保险搜罗人身保险以及财富保险两大类。凭证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纪律,人身保险条约因此人的寿命以及身段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条约。它与财富保险条约比照,具备如下特色:第一,被保险人只能是做作人,保险标的是人的性命或者身段;第二,由于人的性命是无价的,不能用性命来掂量,因此,保险金额的判断,不以保险标的价钱为凭证;第三、人身保险条约是给付性条约。由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此被保险人身段蒙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有心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的性子应属人身保险的性子。同时,人身保险条约的给付性抉择了保险人不应限度投保人的投保金额,也抉择了人身保险可能一再投保。因此,保险人应凭证保险法的纪律,按差距的保险条约分说给付保险金,不应适用损失抵偿原则。当初,对于瘦弱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附加医疗保险是否应凭证财富保险的“抵偿原则”妨碍理赔,尚勾留在实际品评辩说阶段。但在保险理赔实际中,将人身保险中的附加医疗保险凭证财富保险的“损失抵偿原则”妨碍理赔,简直是所有保险公司的操作老例,显明不适宜现行保险法对于人身保险条约的理赔纪律。假如这样,尽管投保人短缺实施了缴纳保险费的使命,但被保险人却不能享受理当享受的权柄(即遇险后取患上保险金的权柄),就不能展现保险条约当事人权柄使命平等的原则,对于投保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必需提供医疗费票据等质料原件。《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纪律,保险事变爆发后,凭证保险条约恳求保险人抵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概况受益人理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变性子、原因、损失水一律无关证实以及质料。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置人身保险抵偿事件时,惟独被保险人提供的无关证实以及质料可能确认保险事变及相关用度已经爆发,保险公司就应凭证保险条约实施给付保险金的使命,而不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相关用度票据原件为必备条件。本案中,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爆发保险事变的事实及支出的相关用度并不招供,故一、二审法院讯断反对于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Tags: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